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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标准实施带来儿童座椅市场商机
2016年06月17日

         近几年,儿童乘员的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到极大的关注。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实验表明:使用安全座椅可以将冲撞意外事故中孩子的死亡率降低71%。许多国家都有立法规定,5个月至6岁前的儿童乘车外出必须使用儿童汽车坐椅,更有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儿童的独立乘坐车子年龄至少要到12岁。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在轿车中均配备有儿童用约束系统,如儿童座椅、婴儿床、附加儿童坐垫和靠垫等装置,同时对儿童约束系统以及在车辆中的安装固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美国 FMVSS 213、欧洲ECE R44 号法规、日本标准TRIAS51-1999(同ECE R44 号法规相同)都对儿童约束系统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汽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是专门为儿童乘员提供的约束保护系统,以保证在车辆碰撞事故发生时,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从而减少儿童的死亡数量及伤亡程度。然而,就是这个给儿童护身的座椅,在国内市场上行情并不好。国内对儿童汽车坐椅的重视程度才刚刚开始。 

        据了解,在中国,婴儿乘车一般由大人抱着,儿童乘车仅使用成人安全带,甚至常常不使用任何保护措施。日本丰田株式会社有关专家指出,这些做法都是导致儿童在突发情况下受伤的重要原因。在模拟试验中,当汽车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突然紧急刹车,5.5公斤重的婴儿会因惯性变成110公斤。在此情况下,家长根本无力保护怀中的孩子。对于使用成人安全带的儿童来说,一方面由于其与成年人的盆骨形状不同,难以挂住安全带;另一方面,由于安全带的位置比较高,正好卡在儿童脆弱的颈椎部位,如遇到紧急情况,安全带在承受刹车巨大的冲力时很容易伤害孩子。
    日本汽车联盟对1997年-2005年的儿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使用儿童座椅的重伤率比不使用儿童座椅低1.53%。因此,日本借鉴欧洲的ECE R44制定了新的车用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简称CRS)技术法规,并于2000年对6岁以下儿童强制实施。现在,欧洲、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强制实施CRS法规,有些国家甚至将强制使用年限定在14岁。 

        汽车业内专家特别指出,儿童安全座椅是汽车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家长和车主对儿童乘车安全问题应引起注意。并特别提醒广大车主,儿童安全座椅一定不能安放在前座,免得儿童被爆开的安全气囊所伤。儿童在三四岁之前,面朝后是最安全的乘车方式。在此之后,儿童的颈部更加强壮,可以面朝前乘车,并使用标准安全带配以可调节升降的安全坐垫。

        资料显示,2003 年-2004 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开展相关标准及试验方法的研究,并于2004年向标准委提出标准立项申请;2006 年,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立项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了由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及一些有技术实力的儿童约束系统生产厂参与的标准起草组,共同制定《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国家标准。武汉理工大学为执笔单位2007年10月开始公布该标准征求意见稿- 预计该标准将于2008年正式发布实施。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几个私家车保有量较大城市,儿童约束系统(CRS)的平均使用率为 5%左右,但 CRS 的正确使用率估计超不过2%。这也显示了我国CRS的极大市场空间。据乘用车联席会报告指出,毫无疑问,《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国家标准的出台,正好弥补了技术法规的缺失,并可促进国内生产厂家使其所生产的产品满足标准的要求。这就必然会促进国内车用儿童座椅产品的技术提升。
附录:国家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及儿童约束系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术语、定义,在车辆上的安装及固定要求,约束系统的结构,以及对约束系统总成及其组成部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合安装在三个车轮或三个车轮以上机动车上的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但不适用于折叠座椅或侧向座椅”。 

        儿童约束系统(CRS):带有保护带扣的织带或相应柔软的部件、调整装置、连接装置、以及辅助装置〔例如手提式婴儿床(便携睡床)、婴儿携带装置、辅助座椅和/或碰撞防护〕,且能将其稳固放置在机动车上的装置。 

        设计:通过限制佩带者身体的移动来减轻在车辆碰撞事故或突然减速情况下对佩带人员的伤害。 

        国际通用的儿童约束系统固定装置:指将儿童约束系统与车辆连接的装置,包括车辆上的两个刚性固定点,儿童约束系统上两个相对应的的刚性连接装置,以及限制儿童约束系统翻转的装置。
儿童约束系统分组和分类:
儿童约束系统分为五个“质量组”:
0 组 用于体重小于 10kg 的儿童; 
0+组 用于体量小于 13kg 的儿童;
I 组 用于 9kg 到 18kg 的儿童;
II 组 用于 15kg 到 25kg 的儿童;
III 组 用于 22kg 到 36kg 的儿童;
按规定分为 7 个尺寸类别:
全高度前向的初学走路孩子用儿童约束系统;
降低高度前向的初学走路孩子用儿童约束系统(两种尺寸);
全尺寸后向的初学走路孩子用儿童约束系统;
缩小尺寸后向的初学走路孩子用儿童约束系统;
后向的婴儿用儿童约束系统;
左侧向的儿童约束系统(便携床);
右侧向的儿童约束系统(便携床)
儿童约束系统按在车辆上放置的位置,分为四种类型:
通用类、受限制类、半通用类、特殊车辆类
儿童约束系统按儿童约束方式可分为两类:
整体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中的保持力控制系统不直接与车辆连接;
非整体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中的保持力控制系统直接与车辆连接

        一般要求: 

        本标准第4章一般要求中包括:“在车辆上的定位及安装、结构、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装置) 约束系统规范”三方面内容:“ISOFIX 约束系统规范”中又包括一般特性(尺寸、质量)、ISOFIX 连接装置(型式、尺寸、锁止标识)、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上拉带的规定(上部连接件、ISOFIX 上拉带特性、调整规定)、标识的检查、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检查等内容。上述具体要求规定的十分详细。例如:“在车辆上的定位及安装”中规定,若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安装,则在车辆的前排和后排座椅位置上允许使用“通用”类、“半通用”类和“受限制”类儿童约束系统。“结构”中规定,约束系统的结构为:应在约束系统规定位置提供必需的保护;对于“特殊需要约束系统”,约束的主要方式为即使不借助任何附加的约束装置,在约束系统规定的位置也应提供必需的保护。

        特殊要求: 

        本标准第5章特殊要求中包括,“约束系统总成的规定、适用于约束系统组成部件的规定”两部分内容:约束系统总成的规定,对抗腐蚀性、吸能性、翻转、动态试验、温度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一个完整的儿童约束系统件应按规定进行抗腐蚀试验,确定没有削弱儿童约束系统其原有特性的迹象,及明显的腐蚀现象发生。规定要进行翻转试验和动态试验。进行翻转试验中试验假人不应从装置中掉出来,并且当试验座椅处于翻转的位置,沿着垂直于座椅的方向,假人的头部从它的原始位置产生的位移应不超过300mm。适用于约束系统组成部件的规定,对带扣、调节装置、卷收器、织带、锁止装置、ISOFIX 连接装置规定等部件的性能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要求ISOFIX 连接装置和插接件指示应具有耐久性,并在进行 6.1.3.规定的动态试验前经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 2000 次±5 次的开闭循环试验。

        试验和试验报告: 

        试验中包括约束系统总成(腐蚀、翻转、动态试验、增高垫的约束)、单独部件的试验(带扣、调节装置、微滑移试验、卷收器、织带的静态试验、锁止装置、对直接安装在儿童约束系统上的调节装置的试验、温度试验)、试验座垫的检定、动态过程的记录、电测量等五部分内容,各项试验要求都规定的很具体。例如,在单独部件调节装置的关于解除调节试验中规定,“当对手动调节装置进行试验的时候,织带应能平稳地拉过调节装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以(100±20)mm/min 的速率拉取织带,在织带拉过 25mm±5mm 之后进行测量,测出最大拉力,数值圆整为整数”。第7章规定,试验报告应记录所有试验结果、测量结果。当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上或车身上进行试验时,试验报告应说明车身在台车上的固定方式、儿童约束系统和车辆座椅的位置、以及车辆座椅靠背的倾斜角度。
标识和说明书: 

        规定,每一个儿童约束系统都必须有一份用中文书写的说明书。标识中规定,所提交的儿童约束系统样本必须清楚地标明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规定的标识中必须明显可见车辆中的儿童约束系统,对于 0 组的儿童约束系统,标识中必须明显可见儿童约束系统中的婴儿;后向的儿童约束系统,在儿童约束系统中儿童头部所在的区域,应在其内侧可视面(包括头部两侧)粘贴永久性标签;任何结构的儿童约束系统在准备使用时都应有一个在任何位置上都能够永久清晰可见的警告标签;既可前向使用又可后向使用的儿童约束系统,必须标明以下信息:“重要-在儿童体重超过1/4之前,不要前向使用(参阅使用说明)”。另外,对于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固定装置)标志还规定,如果产品含 ISOFIX 配置,必须使在车辆上安装儿童约束系统的人永远能够看见的国际通用的 ISOFIX 标志和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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